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
劳社厅发[2002]1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,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,现印发施行。 附件: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○○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1 2-02-13-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 2-02-13-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3 2-02-13-0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4 2-02-34-08 企业培训师 5 2-02-34-09 项目管理师 6 2-02-34-10 企业信息管理师 7 2-10-07-06 室内装饰设计员 8 4-01-02-03 服装模特 9 4-03-03-02 茶艺师 10 4-04-02-04 插花员 11 4-07-07-01 洗衣师
